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收购中的债权债务安排达成协议,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吉林敖东和深国投就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安排达成一致。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应当在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然而,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均直至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但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两公司分别受到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拟对吉林敖东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吉林敖东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拟对延边公路处以50万元罚款;对知悉协议订立和收购事项的公司董事长郭仁堂和参与协议订立的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和5万元。
同时,公告显示,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无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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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000623)吉林敖东(000776)S 延边路(0152.HK)深圳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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