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

  日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本公司占其总股本的94%)的哈尔滨分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8日发出的(08)民初字第32号《应诉通知书》。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请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哈尔滨分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书,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停工损失、入冬维护费,共计82,998,261.79元。中关村建设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中关村,中关村建设占其总股本的90%)和中关村建设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方)。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关村建设方承担。

  2005年4月25日,哈尔滨分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关于建设哈尔滨市松北金融贸易A区1#、2#、3#楼和B区5#、6#楼工程施工合同,由长城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其后,该项目一度停工,于2007年10月复工。长城公司在《民事起诉书》中认定:截至2008年1月31日,中关村建设方陆续支付工程款2,920万元(扣除从长城公司10万元借款),该工程施工形成工程款73,395,989.29元,现拖欠44,395,989.15元。长城公司要求中关村建设方给付工程欠款44,395,989.15元及利息24,314,043.66元、停工损失13,488,228.84元、入冬维护费1,000,000.00元(中关村建设方对于长城公司提出的冬季施工未予确认),共计82,998,261.79元。

  二、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双方在工程量确认、停工损失和欠款利息等问题上尚存在分歧,且本案尚未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本公司2008年度业绩的影响。中关村建设方正在积极搜集取证、准备应诉。公司将依据法院的判决,测算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长城公司《民事起诉书》;

  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08)民初字第3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
标签:北京 建筑 金融 上市公司 

TOP

今日热门




汗一把 加书签 取网址 提意见 退前页 回页头 到首页 关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