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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武石油     股票代码:000668    编号:2008-56

中国石化 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过户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9月3日接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股东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和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已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于2008年9月2日过户给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此次股权过户完成后,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387,0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77%,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和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S武石油  公告编号:2008-057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9月3日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8月30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董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董事有陈火军、陈启荣、邱安翔、刘祖荣、苗立胜、常清、邵九林、丁强、汤俊、范承林、李荣华、黄建森共计12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批准了公司2007年11月1日—2008年7月31日的财务报表。
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和《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规定: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武汉石油与中国石化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交割日。
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众环审字(2008)673号《审计报告》,武汉石油整体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42,060,895.10元。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第6.2条确定的整体资产的总价款和期间损益,中国石化就整体资产最终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630,118,495.10元。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中国石化已向武汉石油指定帐户支付了整体资产收购资金630,118,495.10元。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还对武汉石油整体资产、人员交接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确认和约定。
《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规定: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武汉石油与盛世达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2008年8月1日为房地产资产交割日。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1-432号《审计报告》,房地产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50,837,772.12元。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6.2条确定的房地产资产的总价款和期间损益,武汉石油就房地产资产最终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528,313,572.12元。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武汉石油已向盛世达指定帐户支付了房地产资产收购资金528,313,572.12元。
2008年8月27日,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由盛世达名下变更至武汉石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双方确认,房地产资产已转移至武汉石油。
该事项属关联事项,关联董事表决时予以了回避。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方案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方案实施的先决条件已经具备。随着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实施,本公司股权结构、资产构成、经营方式和内容都将发生根本改变。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实施后经营运作的需要,根据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具体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由现名变更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由现名变更为“RONGFENG HOLDING GROUP CO.,LTD.”。
(二)公司的经营宗旨修改为:以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微观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为宗旨。通过向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修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售、租赁,物业管理,房屋设备建筑装修,园林绿化,酒店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暂定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对本公司原《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英文名称——SINOPEC WUHAN PETROLEUM GROUP CO., LTD.” 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RONGFENG HOLDING GROUP CO.,LTD.
2、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按照“工贸结合,内外贸并举”的经营方针,充分利用所拥有的各种优势,大力发展石化业务,积极开拓多元化集团经营。”修改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微观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为宗旨。通过向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油、煤油、柴油批发;水路旅客运输及货物运输(长江中下游及支流省际普通货物、油品运输);润滑油调配;石油产品质量检测;石油设备及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百货、汽车配件、工艺美术品、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服装干洗服务;房屋出租。(以下范围仅供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燃料油、润滑油脂、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代储代运;文体娱乐服务;旅客住宿、公路运输、酒巴、中餐供应、美容美发;出租汽车服务;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洗车服务;烟、酒零售;其他食品批发兼零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售、租赁,物业管理,房屋设备,建筑装修,园林绿化,酒店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凭许可证经营)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并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随着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实施,本公司股权结构、资产构成、经营方式和内容都将发生根本改变,公司现任董事陈火军、陈启荣、邱安翔、刘祖荣、范承林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申请,申请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董事后辞去董事职务。陈火军、陈启荣、邱安翔、刘祖荣、范承林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重要贡献,对此,董事会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大会补选董事,并提名王征、盛小宁、王焕新、刘登华、栾振国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同意上述提名。
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为了公司经营稳定的需要,董事会决定聘请刘登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9月19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补选公司董事、监事,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见《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董 事 候 选 人 简 历
董事候选人王征,男,全国政协委员,1963年7月出生,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外语系,曾任香港环宇公司中国部经理、香港丹柏瑞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懋辉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征先生现任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青联常委、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政府特约规划监督员。
董事候选人盛小宁,女,1955年4月出生,毕业于上海长宁区卫校,曾任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上海红十字医院医生;上海日豪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现任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候选人王焕新,女,1968年11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曾任宣化钢铁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副科长、北京港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北京新松投资集团工程部经理、北京威宁谢工程咨询公司高级估算员、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候选人刘登华,男,1974年9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任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客服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候选人栾振国,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上海洛克双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现任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S武石油  公告编号:2008-058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08年9月3日在公司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8月30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监事有易馨吾、杨斌、杨大庆、蔡源祥共计4 名。公司应参加表决监事4 名,实际行使表决权4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并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随着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实施,本公司股权结构、资产构成、经营方式和内容都将发生根本改变,公司现任监事易馨吾女士、杨斌、杨大庆、蔡源祥先生向监事会提交了辞职申请,申请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监事后辞去监事职务。易馨吾女士、杨斌、杨大庆、蔡源祥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期间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重要贡献,对此,监事会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监事会决定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监事,并提名周庆祖、武舸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监事候选人简历
监事候选人周庆祖,男,1932年6月22日出生,1952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1952-1954 西北石油管理局延长油矿 财务科,1954-1979 新疆石油管理局 计划科长 主任 经济工程师 计划处长 副局长,1979-1988 石油工业部计划司 副司长 司长,1988-1993 中国石油天然气 总公司 总经济师,1994-1998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咨询中心副主任,1998退休后 中国石油咨询中心专家、国际咨询总公司专家委员会顾问 中国投资 协会"大中型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监事候选人武舸,男,1971年2月生,学历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7月参加工作。
1993.07—1995.10  上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团委书记
1995.10—1998.12  共青团上海市委组织部主任科员
(其间:1995.10—1998.12借调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被派往驻武汉办事处工作,1997.07任驻武汉办事处秘书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8.12—1999.07  共青团上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1999.07—2002.04  共青团上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上海市第八届青年联合会副秘书长
2002.04—2002.08  共青团上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市第八届青年联合会副秘书长
2002.08—2002.09  共青团上海市委统战部部长、上海市第八届青年联合会副秘书长
2002.09—今   上海市第八届、第九届青年联合会秘书长、九届、十届全国青联委员、十届市政协委员、上海市金融青年联合会秘书长、上海市医药卫生青年联合会秘书长、上海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S武石油  公告编号:2008-059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9月19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18 栋公司本部九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5、会议出席对象
(1)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补选董事;
2、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补选监事。
上述议案已经第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及第五届十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08年9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或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以上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提前24小时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及会议咨询: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
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18栋武汉石油证券部

联系人:贺小姐 宋先生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电话:027-85757897

传真:027-85757897
四、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9月3日
附件: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全权代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日期:2008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S武石油 公告编号:2008-60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实施情况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本公司/武汉石油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达

  指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湖北分公司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荣丰地产

  指

  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懋辉发展

  指

  懋辉发展有限公司



  江汉石油

  指

  江汉石油管理局



  武汉石化

  指

  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



  茂名石化

  指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资产购买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之资产购买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



  《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



  整体资产

  指

  武汉石油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与相关负债



  房地产资产

  指

  盛世达合法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本报告

  指

  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和正信

  指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盛世达、荣丰地产的审计机构)



  武汉众环

  指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石油的审计机构)



  元

  指

  人民币



  交割日

  指

  2008年8月1日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
1、2008年1月15日,盛世达股东会经审议同意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2、2008年1月19日,中国石化已经根据中国石化《公司章程》关于其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获得了中国石化董事长的批准同意收购公司所拥有的整体资产;
3、2008年1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资产议案》。同日,公司分别与中国石化、盛世达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
4、2008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15号);
5、2008年5月12日,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
6、2008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盛世达出具了《关于核准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告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978号);
7、2008年7月31日,北京市商务局向荣丰地产出具了《关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盛世达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8、2008年9月3日公司分别与中国石化、盛世达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资产出售、购买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并确定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交割日;
目前,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已按相关协议履行完毕。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武汉众环以2008年7月31日为专项基准日对整体资产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整体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并出具了武汉众环审字[2008]第673号《审计报告》。
中和正信以2008年7月31日为专项基准日对房地产资产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房地产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并出具了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1-432号《审计报告》。
整体资产出售双方、房地产资产购买双方于2008年9月3日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确认各方已完成了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的出售、购买工作,具体如下:

1、公司向中国石化出售资产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与中国石化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本次出售的资产是公司的整体资产。以2007年10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武汉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08)003号),本次出售净资产帐面值468,795,400.00元;根据中证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证评报字[2007]133号),本次出售净资产收益法评估值588,057,600.00元。本次出售以评估后净资产计价,共计人民币588,057,600.00元。
根据武汉众环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众环审字(2008)673号《审计报告》,公司整体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42,060,895.10元。
以上两项合计630,118,495.10元,由中国石化以现金支付。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中国石化已向公司支付了购买整体资产的全部资金。
目前,公司的整体资产已全部转移至中国石化。

2、公司向盛世达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与盛世达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及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购买资产为盛世达拥有的荣丰地产90%权益。
截止2007年10月31日,荣丰地产经审计净资产为316,890,100.00元,荣丰地产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30,528,700.00元,本次购买资产即荣丰地90%股权的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为477,475,800.00元。本次购买以评估后净资产计价,共计人民币477,475,800.00元。
根据中和正信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1-432号《审计报告》,房地产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50,837,772.12元。
以上两项合计528,313,572.12元,由公司以现金支付。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向盛世达支付了购买房地产资产的全部资金。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已经过户至公司名下,荣丰地产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为:荣丰地产的股东由盛世达(持有90%股权)和懋辉发展(持有10%股权)变更为武汉石油(持有90%股权)和懋辉发展(持有10%股权)。
荣丰地产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8月2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39277),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北一区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美元1,12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独资);经营范围:开发、建设、出租、出售规划范围的房地产及其物业管理。

(三)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1、相关债权处理情况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交割日向湖北分公司移交了全部债权及相关文件。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就《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全部债务人,有关债务人虽无义务向湖北分公司直接清偿债务,但仍有义务向公司清偿,公司在接受清偿后,将有关债务人支付的清偿款项转交湖北分公司。

2、相关债务处理情况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交割日向湖北分公司移交了全部债务及相关文件。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出售整体资产的相关负债,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中国石化对于公司本次出售的整体资产所包含的负债已于2008年1月10日做出的承诺,对于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到中国石化或中国石化指定的第三方的债务,中国石化将依照法定程序为公司代为清偿该等债务或负责解决。中国石化在《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再次承诺,严格履行于2008年1月10日做出的承诺,以确保公司不再承担《债务清单》所列负债的清偿责任。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完成后,根据实际资产交割过户情况,经协议各方核查,出售和购入资产的权属情况、历史财务数据与《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相一致,相关信息此前均已如实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如下:
1、2008年9月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董事陈火军、陈启荣、邱安翔、刘祖荣、范承林提出辞职申请,会议提名王征、盛小宁、王焕新、刘登华、栾振国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2、2008年9月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监事易馨吾、杨斌、杨大庆、蔡源祥提出辞职申请,会议提名周庆祖、武舸为公司监事候选人。

四、劳动关系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中国石化湖北分公司同意自交割日起,全部接收《在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清单》所列公司人员并承担相关用工责任,在武汉分公司成立后统一安排上述人员在武汉分公司就业。公司与湖北分公司已对公司的《在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清单》予以确认,并自交割日起,该清单所记载的全部在册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该等员工有关的工资报酬发放、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均由湖北分公司继受并负责员工安置;此外,该清单所记载的全部离退休员工的费用承担关系,自交割日起亦由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分公司继受。有关合同/协议变更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变更手续,双方承诺将相互配合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完毕。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的有关要求,公司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或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组相关的协议包括《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和《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

1、相关协议已生效
相关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已经出具;武汉石油、中国石化、盛世达的有权机构各自通过了决议,批准与资产购买、出售有关的所有事宜;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协议方已确认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交割日。

2、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已在《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规定: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武汉石油与中国石化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交割日。
根据武汉众环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众环审字(2008)673号《审计报告》,武汉石油整体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42,060,895.10元。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第6.2条确定的整体资产的总价款和期间损益,中国石化就整体资产最终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630,118,495.10元。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还对武汉石油整体资产、人员交接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确认和约定。
《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规定: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武汉石油与盛世达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2008年8月1日为房地产资产交割日。
根据中和正信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1-432号《审计报告》,房地产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50,837,772.12元。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6.2条确定的房地产资产的总价款和期间损益,武汉石油就房地产资产最终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528,313,572.12元。

3、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武汉石油购入资产已完成了交割过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售出资产已交付中国石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中国石化已向武汉石油支付了购买整体资产的全部资金630,118,495.10元;武汉石油已向盛世达支付了购买房地产资产的全部资金528,313,572.12元。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资产购买协议》第9.1.3条约定,盛世达承诺将其持有的长春荣丰49%股权按照2008年1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进行长春荣丰审计后所确定的净资产额的49%作价转让并过户给荣丰地产。
2008年2月28日,荣丰地产已以110,481,433.00元收购长春荣丰49%的股权。
2、盛世达作为荣丰地产的控股股东,为促进长春荣丰顺利开发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承诺在2008年向长春荣丰提供150,000,000.00元的无息借款,并同意长春荣丰在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
2008年7月30日,荣丰公司、盛世达及中国建设银行 签订协议,由盛世达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给荣丰公司,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借款期限由2008年7月30日至2009年7月29日,其中150,000,000.00元为无息贷款。

七、资产购买、出售后本公司采取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先后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从总体来看,本公司的运作和管理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后完成后,本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职能,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平等权利,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切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本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与董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司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本公司逐步建立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并制订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监事和监事会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本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议事规则》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事会对公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1、绩效评价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本公司正积极着手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与程序,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将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促进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切实履行忠实、诚信义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并不断完善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六)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本次收购完成以后,本公司已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本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公司已根据《财产清单》向中国石化转移了全部财产。其中对于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即可转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存货等,其所有权自交割日起即转移给中国石化;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自交割日起即转移给中国石化。公司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尽其最大合理努力协助中国石化办理完毕该等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由于公司整体资产经营运作关系到武汉市场成品油供应稳定,为保证不致因资产、业务的移转引起武汉市场成品油供应的停顿,自交割日起三个月内为整体资产经营的过渡期,整体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暂时使用公司的票据和票据开具工具,整体资产在过渡期内的经营成果以及费用支出由中国石化享有和承担,整体资产在过渡期内的经营如引起的任何纠纷、法律责任由中国石化承担。
以上后续事项是为了尽快完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维护全体股东根本利益及社会稳定所做的工作,不存在违规风险。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3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008年9月

重要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武汉石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了武汉石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所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依据是武汉石油、中国石化、盛世达等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重组相关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不构成对武汉石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武汉石油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武汉石油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达

  指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湖北分公司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荣丰地产

  指

  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懋辉发展

  指

  懋辉发展有限公司



  江汉石油

  指

  江汉石油管理局



  武汉石化

  指

  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



  茂名石化

  指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资产购买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之资产购买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



  《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

  指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



  整体资产

  指

  武汉石油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与相关负债



  房地产资产

  指

  盛世达合法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本报告

  指

  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和正信

  指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盛世达、荣丰地产的审计机构)



  武汉众环

  指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石油的审计机构)



  元

  指

  人民币元



  交割日

  指

  2008年8月1日




正 文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实施情况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
1、2008年1月15日,盛世达股东会经审议同意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2、2008年1月19日,中国石化已经根据中国石化《公司章程》关于其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获得了中国石化董事长的批准同意收购公司所拥有的整体资产;
3、2008年1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资产议案》。同日,公司分别与中国石化、盛世达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
4、2008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15号);
5、2008年5月12日,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
6、2008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盛世达出具了《关于核准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告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978号);
7、2008年7月31日,北京市商务局向荣丰地产出具了《关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盛世达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8、2008年9月3日公司分别与中国石化、盛世达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资产出售、购买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并确定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交割日;
目前,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已按相关协议履行完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实施过程合法、合规。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武汉众环以2008年7月31日为专项基准日对整体资产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整体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并出具了武汉众环审字[2008]第673号《审计报告》。
中和正信以2008年7月31日为专项基准日对房地产资产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房地产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并出具了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1-432号《审计报告》。
整体资产出售双方、房地产资产购买双方于2008年9月3日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确认各方已完成了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的出售、购买工作,具体如下:

1、公司向中国石化出售资产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与中国石化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本次出售的资产是公司的整体资产。以2007年10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武汉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08)003号),本次出售净资产帐面值468,795,400.00元;根据中证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证评报字[2007]133号),本次出售净资产收益法评估值588,057,600.00元。本次出售以评估后净资产计价,共计人民币588,057,600.00元。
根据武汉众环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众环审字(2008)673号《审计报告》,公司整体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42,060,895.10元。
以上两项合计630,118,495.10元,由中国石化以现金支付。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石化已向公司支付了购买整体资产的全部资金。
目前,公司的整体资产已全部转移至中石化。

2、公司向盛世达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与盛世达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及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购买资产为盛世达拥有的荣丰地产90%权益。
截止2007年10月31日,荣丰地产经审计净资产为316,890,100.00元,荣丰地产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30,528,700.00元,本次购买资产即荣丰地90%股权的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为477,475,800.00元。本次购买以评估后净资产计价,共计人民币477,475,800.00元。
根据中和正信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1-432号《审计报告》,房地产资产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50,837,772.12元。
以上两项合计528,313,572.12元,由公司以现金支付。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向盛世达支付了购买房地产资产的全部资金。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已经过户至公司名下,荣丰地产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为:荣丰地产的股东由盛世达(持有90%股权)和懋辉发展(持有10%股权)变更为武汉石油(持有90%股权)和懋辉发展(持有10%股权)。
荣丰地产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8月2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39277),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北一区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美元1,12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独资);经营范围:开发、建设、出租、出售规划范围的房地产及其物业管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已履行了相关协议,武汉石油已合法取得购入资产的所有权。

(三)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1、相关债权处理情况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交割日向湖北分公司移交了全部债权及相关文件。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就《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全部债务人,有关债务人虽无义务向湖北分公司直接清偿债务,但仍有义务向公司清偿,公司在接受清偿后,将有关债务人支付的清偿款项转交湖北分公司。

2、相关债务处理情况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交割日向湖北分公司移交了全部债务及相关文件。
截止目前,公司出售整体资产的相关负债,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中国石化对于公司本次出售的整体资产所包含的负债已于2008年1月10日做出的承诺,对于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到中国石化或中国石化指定的第三方的债务,中国石化将依照法定程序为公司代为清偿该等债务或负责解决。中国石化在《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再次承诺,严格履行于2008年1月10日做出的承诺,以确保公司不再承担《债务清单》所列负债的清偿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债权方面,鉴于双方在《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中确认,《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债权自交割日起移交至湖北分公司,因此,有关债务人虽无义务向湖北分公司直接清偿债务,但仍有义务向武汉石油清偿,武汉石油有义务将有关债务人支付的清偿款项转交湖北分公司。武汉石油就《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其债务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将不会影响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在债务方面,中国石化已做出承诺,明确其将最终承担售出资产相关债务,充分保障了武汉石油的利益,亦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债务出售不存在履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将不会影响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完成后,根据实际资产交割过户情况,经协议各方核查,出售和购入资产的权属情况、历史财务数据与《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相一致,相关信息此前均已如实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如下:
1、2008年9月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董事陈火军、陈启荣、邱安翔、刘祖荣、范承林提出辞职申请,会议提名王征、盛小宁、王焕新、刘登华、栾振国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2、2008年9月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监事易馨吾、杨斌、杨大庆、蔡源祥提出辞职申请,会议提名周庆祖、武舸为公司监事候选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随着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实施,公司股权结构、资产构成、经营方式和内容都将发生根本改变,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的变化有利于公司后续发展。

四、劳动关系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中国石化湖北分公司同意自交割日起,全部接收《在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清单》所列公司人员并承担相关用工责任,在武汉分公司成立后统一安排上述人员在武汉分公司就业。公司与湖北分公司已对公司的《在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清单》予以确认,并自交割日起,该清单所记载的全部在册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该等员工有关的工资报酬发放、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均由湖北分公司继受并负责员工安置;此外,该清单所记载的全部离退休员工的费用承担关系,自交割日起亦由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分公司继受。有关合同/协议变更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变更手续,双方承诺将相互配合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完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汉石油和中国石化已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人员的交接和安置义务,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 年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6 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鄂证监公司字[2008]70 号)的有关要求,公司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或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组相关的协议包括《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和《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

1、相关协议已生效
相关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已经出具;武汉石油、中国石化、盛世达的有权机构各自通过了决议,批准与资产购买、出售有关的所有事宜;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协议方已确认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房地产资产交割日。

2、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已在《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规定: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武汉石油与中国石化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交割日。
根据武汉众环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众环审字(2008)673号《审计报告》,武汉石油整体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42,060,895.10元。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第6.2条确定的整体资产的总价款和期间损益,中国石化就整体资产最终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630,118,495.10元。
《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还对武汉石油整体资产、人员交接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确认和约定。
《重大资产购买交接确认协议》规定: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武汉石油与盛世达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2008年8月1日为房地产资产交割日。
根据中和正信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1-432号《审计报告》,房地产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50,837,772.12元。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6.2条确定的房地产资产的总价款和期间损益,武汉石油就房地产资产最终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528,313,572.12元。

3、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武汉石油购入资产已完成了交割过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售出资产已交付中国石化。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石化已向武汉石油支付了购买整体资产的全部资金630,118,495.10元;武汉石油已向盛世达支付了购买房地产资产的全部资金528,313,572.12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已履行了相关协议。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资产购买协议》第9.1.3条约定,盛世达承诺将其持有的长春荣丰49%股权按照2008年1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进行长春荣丰审计后所确定的净资产额的49%作价转让并过户给荣丰地产。
2008年2月28日,荣丰地产已以110,481,433.00元收购长春荣丰49%的股权。
2、盛世达作为荣丰地产的控股股东,为促进长春荣丰顺利开发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承诺在2008年向长春荣丰提供150,000,000.00元的无息借款,并同意长春荣丰在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
2008年7月30日,荣丰公司、盛世达及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协议,由盛世达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给荣丰公司,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借款期限由2008年7月30日至2009年7月29日,其中150,000,000.00元为无息贷款。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盛世达已履行了相关承诺。

七、资产购买、出售后公司采取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先后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从总体来看,公司的运作和管理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后完成后,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职能,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平等权利,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切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与董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司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公司逐步建立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并制订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监事和监事会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议事规则》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事会对公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1、绩效评价
本次资产购买、出售完成后,公司正积极着手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与程序,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将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层切实履行忠实、诚信义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并不断完善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六)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本次收购完成以后,公司已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武汉石油仍将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公司已根据《财产清单》向中国石化转移了全部财产。其中对于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即可转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存货等,其所有权自交割日起即转移给中国石化;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自交割日起即转移给中国石化。公司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尽其最大合理努力协助中国石化办理完毕该等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由于公司整体资产经营运作关系到武汉市场成品油供应稳定,为保证不致因资产、业务的移转引起武汉市场成品油供应的停顿,自交割日起三个月内为整体资产经营的过渡期,整体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暂时使用公司的票据和票据开具工具,整体资产在过渡期内的经营成果以及费用支出由中国石化享有和承担,整体资产在过渡期内的经营如引起的任何纠纷、法律责任由中国石化承担。
以上后续事项是为了尽快完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维护全体股东根本利益及社会稳定所做的工作,不存在违规风险。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以上相关后续事项责权明确,不存在违规风险,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产生不利影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汉石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的出售、购买已按协议履行,武汉石油已合法取得购入资产的所有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房地产资产的购买提高了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各方充分履行了其承诺,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3日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08)031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10楼

  电  话:027-85772657 85791895

  传  真:027-85780620

  邮政编码: 43002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08)031号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石油”)的委托,担任武汉石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出具了《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武汉石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审查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实施情况有关的事项及证明该类事项的各项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武汉石油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各方均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武汉石油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正文
简化名词:在没有特别说明之处,下列名词是指:

1、武汉石油、公司——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湖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4、武汉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5、盛世达——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6、荣丰地产——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整体资产——指武汉石油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8、房地产资产——指盛世达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9、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文中的“元”,是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授权与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已经取得以下授权与批准:
1、2008年1月19日,中国石化已经根据中国石化《公司章程》关于其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获得了中国石化董事长的批准同意收购武汉石油所拥有的整体资产;
2、2008年1月15日,盛世达股东会经审议同意向武汉石油转让其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3、2008年1月19日,武汉石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审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向中国石化出售整体资产,同意向盛世达购买其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
4、2008年1月19日,武汉石油的独立董事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08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向武汉石油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15号);
6、2008年5月12日,武汉石油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方案获得通过;
7、2008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盛世达出具了《关于核准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告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978号);
8、2008年7月31日,北京市商务局向荣丰地产出具了《关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盛世达向武汉石油转让其所持有的荣丰地产90%的股权。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已获得合法的的授权和批准。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石化经营安排,中国石化授权其在鄂分公司即湖北分公司办理武汉石油整体资产出售给中国石化的交接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和交接文件。
2008年9月3日,武汉石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审议批准公司与湖北分公司签订《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对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进行了确认、约定和安排。

(一)专项审计和收购资金支付
根据武汉石油与中国石化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第4条的规定,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资产出售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先决条件均已获得满足,2008年8月1日为整体资产交割日。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第8.3条的规定,武汉石油与中国石化确认以2008年7月31日为专项基准日对整体资产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整体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
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众环审字(2008)673号《审计报告》,武汉石油整体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为42,060,895.10元。
武汉石油与中国石化确认,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第6.2条确定的整体资产的总价款和期间损益,中国石化就整体资产最终应支付的收购资金为630,118,495.10元。
武汉石油与中国石化在《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中确认,截止《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签署日,中国石化已向武汉石油指定帐户支付了整体资产收购资金630,118,495.10元。
经核查,中国石化的收购资金已支付完毕。

(二)整体资产交接情况
根据中国石化与武汉石油于2008年1月19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武汉石油向中国石化出售整体资产,中国石化同时接收武汉石油原有全部业务和全部在册员工及由其承担部分费用的离退休员工。对经双方确认的武汉石油在交割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在册员工和由其承担部分费用的离退休员工具体以《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附件一、二、三、四所记载的为准。
1、武汉石油与湖北分公司于2008年9月3日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武汉石油已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向湖北分公司移交了全部资产、业务、负债、人员及相关文件。

2、资产交接所涉及的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资产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自交割日起即转移给湖北分公司,所有权自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转移给湖北分公司,武汉石油将在合理期限内尽其最大合理努力协助湖北分公司办理完毕该等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3、资产移交所涉及的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资产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对于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即可转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存货等,其所有权自交割日起即转移给湖北分公司。
由此,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中国石化和武汉石油已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进行了资产交割,对于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即可转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存货等,其所有权自出售交割日起即转移给中国石化;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并尚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转移至中国石化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债权转移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武汉石油已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向湖北分公司移交了全部债权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经本所及经办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武汉石油尚未就《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完毕其全部债务人。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鉴于双方在《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中确认,《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债权自交割日起移交至湖北分公司。因此,有关债务人虽无义务向湖北分公司直接清偿债务,但仍有义务向武汉石油清偿,武汉石油有义务将有关债务人支付的清偿款项转交湖北分公司。武汉石油就《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其债务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将不会影响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

(四)债务转移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武汉石油已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向湖北分公司移交了全部债务及相关文件。
经本所及经办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武汉石油出售的负债,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向中国石化转移。中国石化对于武汉石油本次出售的整体资产所包含的负债已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的承诺,对于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到中国石化或中国石化指定的第三方的债务,中国石化将依照法定程序为武汉石油代为清偿该等债务或负责解决。中国石化在《重大资产出售交接确认协议》再次承诺,严格履行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的承诺,以确保武汉石油不再承担《债务清单》所列负债的清偿责任。
经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根据中国石化的上述承诺,未能取得本次出售负债中债权人同意转让的部分,由中国石化代为清偿或负责解决,即武汉石油不再承担该部分债务实际的偿还义务。上述措施已就相关债务转移作出了妥善安排,充分保障了武汉石油的利益,亦使该部分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债务出售不存在履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将不会影响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
(五)人员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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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0135.HK)中国石油 (0386.HK)中国石化 (0612.HK)中国投资 (0857.HK)中国石油 (0934.HK)中 石 化 (101650)招商证券 (600028)中国石化 (601857)中国石油 (601939)建设银行 (PTR)中国石油天然气 (SNP)中国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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