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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现将公司召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9月19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深圳都市阳光名苑6B公司会议室

  2、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同意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贷款重组事宜的议案》

  公司于2004年1月20日、2月6日,分两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农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保证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化新利”)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深圳农行遂诉至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0、4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归还5000 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遵化新利公司已偿还人民币3,509,157.72 元,截至目前该笔贷款的本金余额为46,370,842.28 元。

  公司拟和重组方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实业”)与深圳农行协商,对上述债务进行重组。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会同亚星实业全权办理与深圳农行贷款重组有关事宜。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股权登记日:2008年9月12日

  4、会议出席对象

  (1)在2008年9月1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所有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议参会登记

  (1)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C、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8年9月16日至18 日9:30-14:30;

  (3)登记地点: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深圳都市阳光名苑一栋6B

  邮政编码:518000

  电 话:0755-26921699

  传 真:0755-26910599

  联系人:王晨光、管小红

  6、会议联系方式(同登记地点)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3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对于《关于同意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贷款重组事宜的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赞成 反对 弃权

  2、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以/不得)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人股东帐号:

  2008年 月 日
标签:法人股 能源 农业 农业银行 人民币 深圳 邮政 证券时报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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