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等具体问题。《通知》明确,对于亏损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通知》指出,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具备合理性。此前发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规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
《通知》指出,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与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回收的投资合并计算。此外,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当提供由境内的银行或
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许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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