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二期)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6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08年8月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20018。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服专线(400-888-86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咨询相关事宜。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尤其是本基金保本条款和担保条款的规定),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2008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亦可到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进行查询。
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安排1、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本基金自2008年8月4日起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工作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直销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
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
3、赎回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当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必须一同赎回。
4、申购、赎回费率(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 50万元(含)- 200万元0.8% 200万元(含)-500万元0.4%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
1.8% 6个月-2年1.0% 保本期到期日0
(注:1年按365天计算;6个月按183天计算;“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仅适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日赎回其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认购以及由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2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理财中心、
北京理财中心、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各销售机构及其指定销售营业网点的地址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各网点的公告为准,投资者也可通过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本公司从2008年8月4日起,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五、本公司已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基金账户卡和对账单(部分代销机构自行发起寄送除外)。部分投资者因开户地址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账单无法正常寄送。本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请确认开户时填写的地址是否准确、完整(包括省、市、区、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如不准确、不完整,请尽快到原开户机构办理客户地址资料补充或变更手续,或者直接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688)联系。
六、风险提示1、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后,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保本,对于募集期内认购和由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基金,但未持有到期而赎回和/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也不保本。具体规定为:
(1)只有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基金的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期的,才能享受保本条款。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本公司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担保人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本公司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
(2)上述(1)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和/或转换的,赎回和/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保本条款。
2、本公司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销售机构开通国泰金鹿保本基金(二期)转换业务的公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08年8月4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通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20018。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本公司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由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一、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以下销售机构:
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北京理财中心、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
二、本基金可转换基金范围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公司所管理的以下基金:
国泰金鹰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
020001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龙基金”,包括国泰金龙
债券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为
020002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为
020012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基金代码为
020003 );
国泰金马 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
020005 );
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
020007 );
国泰金鹏 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
020009 );
国泰金牛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
020010 );
国泰
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
020011 )。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C类收费模式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注:上述列示并不表明各销售机构均代销本公司上述所有基金,投资者可至各销售机构查询其具体的代销基金种类)
三、适用投资人范围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通过上述销售机构购买的上述任一只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转换费用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2、根据《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国泰金龙基金内的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但不按上述第1条相关标准收取基金转换费,具体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国泰金龙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C类收费模式)和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两只子基金组成,由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转换为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C类收费模式)时免收转换费。由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C类收费模式)转换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时,持有期超过90日(含)的,免收基金转换费;持有期小于90日,基金持有人需支付基金转换金额0.3%的基金转换费。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以网上交易的费率执行。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五、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
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 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5、本基金单笔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其他各基金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招募说明书所示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本公司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收取销售服务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对应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8、如投资者申请全额转出其持有的国泰货币基金余额时,本公司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以折算转入基金份额。
六、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
七、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上述事宜: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网址:www.gtfund.com八、重要提示: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2、自2008年8月4日起,投资者可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
3、本公司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九、风险提示:
1、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后,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保本,对于募集期内认购和由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基金,但未持有到期而赎回和/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也不保本。具体规定为:
(1)只有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基金的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期的,才能享受保本条款。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本公司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担保人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本公司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
(2)上述(1)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和/或转换的,赎回和/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保本条款。
2、本公司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
标签:保本基金 北京 电子 东方证券 分红 工商银行 国盛证券 机构 机构投资者 基金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 蓝筹 理财 农业 农业银行 商业银行 上海 深圳 时代 世纪证券 市场 投资者 网上交易 销售 银河 邮政 债券基金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指数 中国 中国银行 中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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