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及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 号)的文件精神,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过程

  公司于2008 年7 月1 日收悉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08]62 号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相关部门,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展开全面检查,我们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是否存在“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进行了重点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并参与了此项活动。

  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廖学金先生,所控制的企业有WISCENTURY GROUP LIMITED、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和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信隆”),其中WISCENTURY GROUP LIMITED和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台湾信隆经营范围为自行车座管、立管和车把手的生产和销售。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有宇兴投资有限公司、FERNANDO CORPORATION、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统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宇兴投资有限公司、FERNANDO CORPORATION、深圳市亿统投资有限公司均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行车链条、机车链条、传动输送链条即超薄型链条的生产、销售。经自查,WISCENTURY GROUP LIMITED、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宇兴投资有限公司、FERNANDO CORPORATION、深圳市亿统投资有限公司本期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如实编制了《深圳信隆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资金如下表(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经营性关联交易较少,占公司年度经营性交易比例较低(2007 年度采购原材料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82.11万元、采购固定资产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4.96万元、销售货物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919.70万元,分别占同期该类交易总额的3.77%、2.73%、6.42%),因此存在少量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交易严格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关联交易制度》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其他股东和公司造成损害。

其中

  ㈠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因:

  销售货物:台湾地区的自行车整车装配厂对自行车零配件产品有一定的需求量且品种较多,且一般采用JIT(及时供货)的方式采购。由于本公司在台湾地区尚未设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而台湾信隆具有保税仓库的资格,因此公司通过台湾信隆将产品销售给当地的整车厂,既可免除客户的进口税,降低客户的进口成本,又能分批少量及时供货,满足客户需求。

  采购货物:首先本公司有向台湾地区进行采购的需求,因为大陆地区供应商在部分原材料数量、规格和品质方面无法满足本公司生产所需的要求且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专用机器设备需由台湾地区供应。其次,本公司在台湾地区尚未设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而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品种繁多,单一材料需求规模不大,且供应商较为分散,同时部分供应商亦无进出口经营权,因此公司通过台湾信隆统一采购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材料和机器设备,不但可以提高采购效率,而且可以降低采购成本。

  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司向台湾信隆销售产品的价格均按产品销售时市场价格执行并在公司与台湾信隆签订的《委托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合同》中予以确定;公司向台湾信隆委托采购原材料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合同》中所约定的定价原则予以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均经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实际交易中得到执行。

  ㈢代收代付款的原因:一是台湾地区客户交易习惯以新台币报价;二是本公司在台湾地区尚未设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三是台湾地区客户的付款习惯是以支票支付货款,目前一般客户的交易条件为月结90天,客户以支票方式先支付给台湾信隆,台湾信隆将支票轧进银行,兑现后再转汇本公司,此方式对本公司的应收账款是一种保障;四是公司请台湾信隆向台湾地区的供应商代购的配件,也由台湾信隆代为先行以支票支付给供应商。

  上述代收、代付相抵后,台湾信隆及时将余额货款全额转汇给本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的疑虑。本公司目前外汇核销90%以上属于全额核销,本公司在财务上完全独立。除台湾地区的部分客户外,其他客户均直接汇款至本公司深圳地区的银行。该项关联代收、代付款项的交易将在未来的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

  经自查,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决定,除上述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分别于2004年度股东大会和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前述规则制度的修改,对公司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表决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和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畸高的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得强令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控股公司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通过上述各项规章制度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再加上公司严格执行的财务管 理制度,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此外, 公司在贯彻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时,得到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从而 有效地防范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资产不 受侵犯,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08-039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07月28日16:00-18:00在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2名,其中黄慧珠女士授权委托王明丽女士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审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