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发改委: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影响不大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就电价调整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次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不大。

  他解释称,此次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并未作出调整,这就不会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粮价,进而稳定农业生产,减缓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而工商企业用电价格调整后,对物价总水平影响也很有限。因为大部分加工企业用电成本占总成本比重不大,电价调整影响成本增支很小,可以通过加强管理等措施承受消化;此外对 “两高一资”企业来说,虽有一定影响,但由于这些行业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市场竞争激烈,电费成本增支通过提价转嫁出去将会受到制约。

  该负责人表示,近两年电力企业成本增支因素较多,特别是电煤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发电企业普遍出现亏损。因此提高电力价格适当补偿电力企业成本增支,有利于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

  对于此次对煤价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该负责人称,这次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会对发电用煤价格产生拉动作用,为防止煤、电价格出现轮番上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促进煤、电行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此外,煤炭生产企业则要保障电煤供应。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该负责人强调,为保证上述干预措施产生实效,发改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组织开展全国煤炭价格大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
标签:电力 电力供应 发改委 能源 农业 市场 物价 销售 证券时报 指数 

TOP

今日热门




汗一把 加书签 取网址 提意见 退前页 回页头 到首页 关窗口